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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通信管理条例(98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通信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7月27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27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通信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废止

河南省通信管理条例(修正)
 (1995年4月1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5月22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通信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行业管理
  第四章 安全与保障
  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通信事业,保障通信秩序,加强通信行业管理,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建设和通信事务。
  第三条 通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产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通信行业的领导,坚持统筹规划,超前发展,分层负责,各方支持的方针,优先发展公用通信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协调解决通信发展中的问题。
  第四条 邮电通信部门应当利用多种渠道筹集资金,采取多种形式联合建设,加快通信发展,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通信服务。
  第五条 省邮电管理局是本省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通信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履行通信行业管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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