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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修正)

  有线电视台(站)必须安排专用频道完整地传送中央台和省台第一套电视节目。
  第二十九条 有线电视台(站)播放影视、录像制品实行准播证制度。
  第三十条 制作电视剧必须按规定申请领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未持有许可证的不得制作电视剧。
  禁止电视台播放无制作许可证的电视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撤除非法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有线电视台,没收设备和经营所得,并处以1万元至2万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警告、查封、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1000至5000元罚款,直至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设立广播电视台(站)的;
  (二)广播电视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三)未经批准使用或变更广播电视台(站)呼号、频率、台址、功率、天线高度、天线程式的;
  (四)转让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出租频率和播出时段的;
  (五)广播电视台(站)随意停办的;
  (六)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自行制作、播放节目的;
  (七)侵占广播电视台(站)的频段、频率,干扰、影响广播电视信号的发射、传送的;
  (八)有线电视台(站)播入未取得准播证的影视、录像制品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或没收设备;对单位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责令其退还,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限期整顿;情节严重的,暂扣或吊销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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