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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修正)

  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视覆盖网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技术维护管理按国家及省颁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广播电视台(站)的频段、频率,干扰、影响广播电视信号的发射、传送。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可对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或个人收取管理费。
  有线电视台可以向有线电视终端用户收取有线电视建设费、收视维护费。
  收费标准由省广播电视、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禁止向用户乱收费。
  第二十四条 乡镇广播电视覆盖网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

第五章 广播电视节目

  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台(站)制作、播放的各类广播电视节目必须健康、文明、有益;宣传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开展舆论监督,传播科技文化知识、经济信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提供文艺节目,丰富人民文化生活。
  第二十六条 广播电视台(站)不得搞“有偿新闻”;禁止采编人员向被采访和被报道的单位、个人及有关方面索取财物。
  禁止以新闻形式播放广告。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台(站)禁止播放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宣传淫秽、迷信或渲染暴力的;
  (五)损害妇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规定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播放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广播电视台(站)必须按规定转播中央台和省台第一套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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