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30日)修改贵州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1996年1月12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1月21日贵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97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批准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报告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和繁荣广播电视事业,发挥广播电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广播电视活动,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提高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和节目质量,注重社会效益。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广播电视事业的领导,把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广播电视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投入。采取政府投入与广播电视部门多渠道筹集资金相结合,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建设,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给予扶持。
第四条 对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的管理。
教育、军队、公安、国家安全、气象等部门用于自身业务范围的广播电视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六条 发展广播电视事业,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级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