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97修正)

  (一)为邮电通信设施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邮电通信服务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
  (三)发现邮电通信设施隐患及时报告或排除险情的;
  (四)协助邮电部门维护、抢修邮电通信设施事迹突出的;
  (五)制止或举报损毁、盗窃、破坏邮电通信设施行为的;
  (六)制止或举报利用邮电通信设施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邮电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开放公众业务,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
  (二)违反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取消其进入公众电信网的资格。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分别由邮电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损毁邮电通信设施、阻断通信的,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并处以赔偿金额一至五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偷盗电杆、电线、电缆等通信线路设备或利用技术手段危害通信安全的,都是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对破坏通信线路的案件,应及时组织侦破,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和非法收购物,并处以违法所得或非法收购物价值一至五倍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对阻碍邮电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邮电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规定,情节轻微的,由邮电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