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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的决定(1996)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江西省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的决定
 (1996年10月19日江西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快邮电通信建设,保障邮电通信畅通,加强通信行业管理,维护通信秩序,提高通信服务质量,促进通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通信的规划、建设、保护和行业管理。”
  三、第三条修改为:“省邮电管理局是全省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通信工作实行行业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通信法律、法规,并依法实行监督和检查;
  (二)编制全省通信发展规划,制定通信行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管理全省公用通信网,参加大型专用电信网建设项目的审查,组织协调公用电信网与专用电信网的关系;
  (四)负责通信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五)组织施行国家通信网的技术体制和技术标准;
  (六)履行国家通信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设区的市(地区)、县(市)邮电局(包括邮政局、电信局)负责管理该地区的通信工作,履行通信行业管理职责。”
  四、删去第四条。
  五、删去第二章。
  六、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合并作为第七条,修改为:“新建办公楼、高层建筑等在设计、施工时应当设电话线路交接间和楼内电话布线,并在地面层设置信报收发室。新建住宅楼应当设楼内电话布线、每套房间设室内电话布线及插座,并在每一单元的地面层设置与住户号相对应的标准信报箱。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总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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