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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1996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7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7日)废止

江西省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修正)
 (1990年6月16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19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邮电通信服务的社会保障
  第四章 邮电运输和投递的保护
  第五章 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保护
  第六章 邮电通信服务与社会监督
  第七章 通信行业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邮电通信建设,保障邮电通信畅通,加强通信行业管理,维护通信秩序,提高通信服务质量,促进通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通信的规划、建设、保护和行业管理。
  第三条 省邮电管理局是全省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通信工作实行行业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通信法律、法规,并依法实行监督和检查;
  (二)编制全省通信发展规划,制定通信行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管理全省公用通信网,参加大型专用电信网建设项目的审查,组织协调公用电信网与专用电信网的关系;
  (四)负责通信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五)组织施行国家通信网的技术体制和技术标准;
  (六)履行国家通信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设区的市(地区)、县(市)邮电局(包括邮政局、电信局)负责管理该地区的通信工作,履行通信行业管理职责。

第二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 邮电通信建设应当贯彻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邮电通信建设纳入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各级邮电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对邮电通信的需求,制订邮电通信发展规划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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