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2号)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2年4月26日审议通过的《深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业经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02年7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二年八月十六日
深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深圳市进行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以下简称价格鉴证)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涉案物品,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委托机关)在办理刑事、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下列物品:
(一)赃物;
(二)罚没物;
(三)查封、扣押、追缴物;
(四)其他涉案物品。
本条例所称的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机关的委托,对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和认证的行为。
第四条 价格鉴证应当遵循合法、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价格鉴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 价格鉴证机构的办公及鉴证费用由财政全额核拨,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不得收取鉴证费。
第二章 价格鉴证机构和鉴证人
第七条 委托机关在办理刑事、行政案件中需要确认涉案物品价格的,应当进行价格鉴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