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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报账申请单(附表五)由县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扶贫资金报账人要据实填写报账申请单,并附有效报账凭据,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到财政部门报账提款。
  第十五条 扶贫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物资、工程或服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采购完成后,政府采购机构依据由项目实施单位签收的“政府采购商品、设施及服务移交通知书” (附表四)到财政部门报账。
  第十六条 财政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财政部门商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预留质量保证金(不超过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扶持部分的10%)。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办理工程竣工决算。投资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经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并出具审计报告,由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并签署“财政扶贫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附表六)。项目实施单位凭“财政扶贫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和“报账申请单”,到财政部门报账提款。工程竣工使用一年后,未发现非无法抗拒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用款申请,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财政部门将质量保证金全额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期间工程存在非无法抗拒的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将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不足部分由原工程施工单位支付,造成损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下列情况,县财政部门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一)未列入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据的;
  (三)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没有审签的;
  (四)拼盘项目中其他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第四章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凭据

  第十八条 报账人向财政部门报账时应出具以下有效报账凭证:
  (一)项目立项批准书。各县根据国家、省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程序编制,并经批准的项目立项书。
  (二)政府采购机构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
  (三)项目实施单位签收的“政府采购商品、设施及服务移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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