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扶贫
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农[2002]7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计委联合下发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我们制定了《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附件:
1、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会计核算科目说明(略)
安徽省财政厅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计委联合下发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0]18号)和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93号),结合我省实际并遵循简洁、高效、方便工作的原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贫的专项资金(含原以工代赈资金),以及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用于扶贫的其他资金(含扶贫资金存储利息)。
第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财政扶贫资金计划、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项目实施合同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有效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拨款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县级财政部门是基本核算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