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城区企业应在2002年基本完成其所办中小学校的分离移交;独立工矿区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进行分离,在2005年底前基本完成分离移交;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在企业关闭破产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其所办中小学校属地移交当地政府管理。
中央在皖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移交工作待国家有关政策明确后进行。
四、政策措施
(一)学校的资产以2000年底财务决算为准,一次性整体无偿划拨给学校继续使用。学校的债务原则上由办学的企业负责清理偿还。有争议的,由当地政府与企业协商解决。
(二)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分离移交后的补贴经费实行三年过渡,过渡期间采取企业与政府共同承担或增提教育费附加的办法解决。三年过渡期后,各地要在财政增收和调整支出结构的基础上,将分离学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少数确有困难的地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过渡期可适当延长。
过渡期间采取企业与政府共同承担学校补贴经费办法的,企业承担的部分应逐年递减,逐步过渡到由当地政府承担,具体由当地政府确定。
采取增提教育费附加办法解决学校补贴经费的,增提的标准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测算,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不在学校所在市的,由企业上缴市划转学校所在市,划转基数由两地政府商定后,通过省财政年终结算办理。
(三)对少数省属企业比较集中的市,因分离企业自办中小学校,致使当地财政难以承受的,省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四)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分离后,教师的工资可实行三年过渡,逐步并轨。解决教师工资差额部分所需费用,纳入过渡期补贴经费统一安排。
(五)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分离后,其职工应纳入社会保障范围,按属地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待国家有关政策明确后另行制定。
(六)独立工矿区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在分离移交前应实行内部分离、独立核算、定额补贴,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其纳入行业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并继续给予帮助和扶持。
(七)企业自办的中小学校分离后,当地政府认为没有必要独立存在的,可与当地学校合并或进行布局调整,人员由当地政府负责安排。
(八)今后新办企业和新建项目不再自办公益型的社会职能机构。
(九)对于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的退休教师,其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低于当地同级退休教师水平的,原企业可通过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或其它方式,适当提高其生活待遇。
(十)本指导意见下发前,已分离划转的企业自办中小学校,除教师工资、退休教师养老金外,不适用本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