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分离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指导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2]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分离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二日
关于分离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的指导意见
(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皖发[2000]5号)精神,现就分离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自办中小学校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步伐,推进政企分开,精干主体,优化结构,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切实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稳步提高教育质量,使分离后的中小学校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移交,属地管理。按企业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划,将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移交所在市或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当地政府)接收管理。
(二)统一原则,分散决策,分步实施。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的分离工作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指导意见,研究制定实施意见,报省经贸委、省教育厅备案,并在省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分离移交。
(三)区别情况,分类移交。各地政府可根据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中小学校分离的具体方案,不搞“一刀切”。
(四)明晰产权,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损害。
三、分离移交的范围及进度要求
分离移交的范围:企业自办的小学、初中、高中和职业高中。
分离移交的人员原则上为2000年底编制内具备教师资格的企业中小学教师,行政管理及教辅人员数量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核定。2000年底,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论是否办理退休手续,均不列入分离移交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