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经批准捕捉、猎捕、收购、出售、加工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经批准捕捉、猎捕、收购、出售、加工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其收费环节、标准和办法如下:
(一)对批准捕捉、猎捕的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按《捕捉、猎捕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向申请捕捉、猎捕者收费;对批准捕捉、猎捕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按《捕捉、猎捕三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向申请捕捉、猎捕者收费。
(二)对批准收购、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按其成交额的2%向供货方收费;对批准收购、出售、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按其成交额的1%向供货方收费。
已在捕捉、猎捕环节收取资源保护管理费的,收购、出售、利用环节不得再收资源保护管理费。
(三)对中医药生产企业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加工成的制成品,按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1%收取资源保护管理费;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加工成的制成品,按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5‰收取资源保护管理费。
五、对动物园自行繁殖的野生动物或从野外捕捉已经缴纳过资源保护管理费的野生动物,在国内动物园之间进行调剂交流时,免缴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六、对以保护野生动物为目的的科学研究、资源调查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猎捕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酌情减免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七、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必须申领运输证明。按规定免收资源保护管理费的,每证收取工本费5元。
八、各县(市、区)征收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均按省、地级市、县(市、区) 2:2:6的比例分成;地级市征收的资源保护管理费,按省、地级市2:8的比例分成。
九、收费单位应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