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省林业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广东省
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通知
(二00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粤价[2002]190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林业局、财政局:
根据《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和《猎捕、捕捉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猎捕、捕捉三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 广东省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
根据《
野生动物保护法》、《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和《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我省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二、本办法所指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包括省政府公布的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或者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三、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猎捕、收购、出售、加工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按《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十八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
十二条、第
十七条、第
十九条、第
二十一条、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