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农业产业化经营用地管理。农业龙头企业建设所需非农建设用地,由省或设区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单列一部分指标,直接安排到项目。龙头企业直接为农服务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可按土地出让最低价供给国有土地,也可采取作价入股、联营、租赁等方式使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农业龙头企业建设农产品收购场所用地和新办畜禽饲养场、水产养殖场,视同农业生产用地。允许农产依法有偿向农业龙头企业转让承包地使用权,或以使用权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实行优惠电价扶持。在省直供区内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执行大工业电价,315千伏安以下执行普通工业电价。对国家、省重点龙头企业的生产基地和农业科技示范园、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用电,要给予更大优惠。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制为农业龙头企业。转制单位原有经费保留3年,可逐年或一次拨付;农技推广单位转制为龙头企业,继续承担技术推广服务和咨询服务职能的,原有经费拨付到期后,政府可视情再给予一定资金支持。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领办、创办农业龙头企业或到龙头企业工作,属辞职、离岗、提前退休或停薪留职的,其待遇参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七、切实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组织领导
深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中一件带有全局性和方向性的大事,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摆上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加强组织协调,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各级领导要深入基层,搞好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工作动态,把握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律,探索新的工作思路和方法,帮助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及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深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东部地区要充分发挥产业化程度较高的优势,大力推进产业化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档次和水平。西部地区要立足自身的资源优势,加快培植壮大龙头企业群体,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化程度。东西部要本着“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加强合作,推动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发展。坚持政策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保护和调动龙头企业和农民的积极性、创造性,不断总结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制定优惠政策,吸引高层次科技、管理人才和大中专毕业生投身于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培训、进修等多种形式,提高龙头企业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水平。加强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家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