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经济信息保密办法(1998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等3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4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22日)修订

河北省经济信息保密办法(修正)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5年12月1日省计委、
 经济信息中心、保密局发布
 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信息的保密工作,保护并合理开发利用经济信息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信息,是指反映经济活动的变化特征或者直接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信息。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经济信息的工程建设以及采集、加工、存贮、传输、开发利用经济信息和信息服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信息管理部门在同级保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经济信息保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实施有关经济信息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或者参与制定经济信息保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对经济信息应用的设施和技术进行保密性能认证;
  (四)负责对从事经济信息保密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五)对经济信息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六)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条 经济信息保密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有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执行。
  第六条 进行涉密经济信息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填写保密技术报表。报省经济信息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和保密部门审批。
  第七条 涉密经济信息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申请原审批部门进行保密性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领取经济信息保密合格证书。未取得合格证书的,其经济信息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