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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若干意见的通知

  按报帐制办法发放补助钱粮。退耕还林第一年,粮食补助可分两次兑付。第一次在完成退耕整地并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后,可预先兑付50%的补助粮;第二次待退耕还林成活率检查验收合格后再兑付余下补助粮和每亩20元现金补助款。以后每年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对退耕农户的幼林抚育、管护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要及时发放验收卡,农户凭验收卡到粮食供应点领粮。补助粮的发放时间,由县级政府自行确定,省上不再另行通知。有关粮食补助资金和其他费用的核算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农发行省分行另行制定。
  鉴于我省坡耕地粮食产量总体高于国家补助粮食标准,对经过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地以及国家补助的粮食均免征农业税。已退耕还林地不纳入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农业税计税面积,相应核减农业税基数,并免交定购粮。
  五、加强种苗监管,保障种苗供给
  国家向退耕农户提供种苗和造林费补助,标准按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每亩50元计算。退耕农户所需符合质量要求的种苗,由工程县(市、区)统一提供。对大宗苗木,应采取政府招标采购。退耕还林种苗和造林补助费不足的,由退耕农户自行解决;有结余的,只能用于补植补播和封育管护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种苗建设规划,切实抓好种苗和采种基地建设,提供种苗调运、栽培管理方面的技术指导服务,依靠国有苗圃的技术力量和生产条件抓好种苗培育,积极鼓励集体、企业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培育种苗,扩大种苗生产能力。有关部门要加强种苗市场、价格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种苗必须有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标签、质量检验证和检疫证,凡是不具备“一签两证”的,不准进入市场。坚决制止垄断种苗市场、哄抬种苗价格的行为,严厉打击种苗生产、销售中的不法行为。
  六、强化科技支撑,提高工程质量
  根据不同气候条件、不同土地类型进行分类指导,合理配置林种、树种,选择优良树种、草种,做到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科学育林。在干旱、干热河谷地区,重点发展耐旱灌木,恢复原生植被;在水热条件好的地区,大力发展竹林和速生丰产林;在高寒、高海拔地区,积极推广设施育苗、良种快繁技术。要大力推广生态林草、林草牧、林竹纸、林果间作、林药间作、生态旅游等退耕还林模式,认真执行工程建设质量技术标准,加强技术培训,普及先进实用技术,搞好科技示范,提高工程质量和科技水平。要推行退耕还林工程监理制,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有效监控和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成效。
  七、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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