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落实林权,调动和保护农户退耕还林的积极性
实施退耕还林后,必须确保退耕农户享有在退耕土地和荒山荒地上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县级林业等主管部门要本着“当年退耕,当年发证”的原则,及时进行退耕还林核实和登记,并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由县级政府发放林权证。各地要在今年底以前,向1999年至2001年已退耕还林农户发放林权证。
在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基础上,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农民承包的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以后,承包期一律延长到5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在确保钱粮补助政策兑现到退耕农户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地区可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由农村造林专业户、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租赁、承包退耕还林,其利益分配等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实行多种经营。
四、严格执行钱粮补助政策,坚决做到取信于民
退耕还林粮食和现金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50公斤;每亩每年补助现金20元。钱粮补助年限,还草补助按2年计算;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
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的供应和调运由省粮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粮源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高价位商品周转粮为主。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就近调运粮食,组织到乡,兑现到户。粮食购销企业按顺价销售、不发生新亏损的原则供应粮食。农业发展银行据实收回贷款后,应适当返还粮食企业合理费用。粮食调运等有关费用,由各级政府承担,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得转嫁到供应粮食的企业和退耕农户。
对退耕农户供应的粮食品种,就地动用高价位商品周转粮的,在保证供应50%大米(标一米,折率68%,下同)的基础上,其余品种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和种植习惯以及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对由省上安排调入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的阿坝、甘孜、凉山三州及雅安、攀枝花两市,供应品种比例为大米80%,小麦20%;对个别退耕农户确需挂面、面粉等成品粮和玉米的,可通过品种兑换解决。供应给退耕农户的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凡不符合口粮标准的,不得供应给退耕农户。对退耕农户只能供应粮食实物,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补助粮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发放。不得将发放给退耕农户的钱粮补助款冲抵农民应上缴的税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