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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有线电视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有线电视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1992年5月4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有线电视的管理,根据经国务院批准、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开办有线电视台、站和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事业发展规划。
  地、市、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事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 有线电视台、站作为现代化的舆论工具,应全面、准确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文艺导向,努力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五条 开办有线电视台、站和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开办有线电视台,必须经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家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开办有线电视站,必须经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个人不得开办有线电视台、站。
  单位或个人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由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可收取共用天线电视系统验收测试等有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执行有关规定。
  第八条 承担有线电视台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业务的单位,必须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由地、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承担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业务。
  承担有线电视站和共用天线系统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业务的单位,由地、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承担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业务。
  第九条 有线电视台工程竣工后,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验收,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验收或委托有关地、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共用天线系统工程竣工后,由县以上(含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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