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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1997修正)[失效]

  (一)对线路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检测和检修,及时排除故障,保障设备正常运行和信号的正常传送;
  (二)对有线电视进行监测,保证有线电视各项技术指标和传送的信号符合国家规定;
  (三)受理用户投诉和查询;
  (四)负责有线电视设备的更新和技术改造;
  (五)负责记录播出事故和技术运行质量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有线电视设施变更)
  单位或者个人因工程建设需要移动有线电视设施的,应当先报市影视音像管理处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移动。
  拆迁有线电视设施的,拆迁人应当向有线电视设施所有人支付拆迁补偿费和因移动有线电视设施所增加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有线电视传输网络和设施的保护)
  未经市广电局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利用市有线电视传输网。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擅自侵占、切断、移动、搬迁或者拆除有线电视设施的;
  (二)擅自接装用户终端设施的;
  (三)其他损害有线电视设施、影响有线电视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申请使用有线电视的程序)
  用户需安装市有线电视传输网终端接收设施的,应当向市有线电视台提出申请。
  市有线电视台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给予答复。对符合安装条件的,市有线电视台应当在1个月内进行安装。
  第三十五条 (用户权利和义务)
  有线电视的用户可以向有线电视运行管理站报修、查询。用户因房屋搬迁的,可凭《有线电视用户证》向市有线电视台免费办理过户手续。
  市有线电视传输网的用户应当按时向市有线电视台缴纳安装、收视维护费。收视维护费的具体标准由市广电局提出,由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核定。
  第三十六条 (受理报修规定)
  有线电视运行管理站自接到报修之日起1日内进行检查。属有线电视用户终端设备质量问题的,由有线电视管理站在1日内负责修理;属有线电视传输网设备质量问题的,由市有线电视台的维护管理机构在3日内负责修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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