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1997修正)[失效]

  第二十四条 (审片和供片)
  有线电视播放已发行的录像制品,必须向专业供应录像制品的单位购买,并须经市影视音像管理处审核批准,取得《上海市有线电视节目播映证》。
  有线电视台自制的电视节目应当取得《上海市有线电视节目播映证》。
  专业供应录像制品的单位,由市广电局审核确定。
  第二十五条 (播放节目)
  有线电视台可播放下列电视节目:
  (一)自制的电视节目;
  (二)取得《上海市有线电视节目播映证》的已发行的录像制品;
  (三)获得播映权的国产影视剧的录像制品。
  闭路电视播放的录像制品,应当由专业供应录像制品的单位提供。
  第二十六条 (专用频道的设置)
  有线电视台和闭路电视必须安排专用频道,完整、直接地传送中央电视台和本市无线电视台的电视节目。
  第二十七条 (插播节目内容和频道的设置)
  市有线电视台应当为联网的有线电视台所在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和单位免费提供有线电视节目插播的频道和时间,插播的内容限于本区域或者单位内的新闻和专题教育片。
  插播的频道和具体时间由市有线电视台确定。
  第二十八条 (卫星节目转播)
  有线电视台或者闭路电视需转播卫星节目的,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播放节目的备案)
  已设立有线电视台和闭路电视的单位,必须每月将播出的节目报市影视音像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条 (传输网络的运行管理)
  市有线电视台负责市有线电视传输网的建设、运行的业务管理。
  市有线电视台可在街道或者市区内的乡(镇)设立有线电视运行管理站,负责管辖区域内有线电视的运行业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运行维护机构的设立及其职责)
  设立有线电视台、闭路电视的,必须设立负责技术运行的维护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