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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1997修正)[失效]

  新建的住宅,楼内应当安排有线电视布线,各单元的厅(室)应当安排有线电视终端盒。
  第八条 (有线电视台设立的条件)
  设立有线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市有线电视总体规划的要求;
  (二)有专门的维护管理机构,有专职的采访、编辑、制作、摄像、播音、传输和技术维护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摄像、编辑、播出和传输设备;
  (四)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
  (五)有固定的播出场所;
  (六)有必要的经费。
  第九条 (有线电视台设立的程序)
  需设立有线电视台的,应当向市广电局提出申请。市广电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由市广电局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筹建。
  筹建中的有线电视台建设规划和工程技术方案,须报市广电局审核。市广电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后,由市广电局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复审。经复审合格的,方可施工。
  有线电视台建成后,设立者应当向市广电局提出验收申请。市广电局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市广电局报送广播电影电视部复验。经复验合格并取得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的《有线电视台许可证》后,有线电视台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闭路电视设立的条件)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需在单位内部设立闭路电视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市有线电视总体规划的要求;
  (二)有一定数量的熟悉业务的维护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传输设备;
  (四)有固定的播出场所;
  (五)有必要的经费。
  第十一条 (闭路电视设立的程序)
  需设立闭路电视的,所在地在县或者嘉定区、闵行区、宝山区、金山区(以下简称县、区)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在本市其他地区的,应当向市影视音像管理处提出申请。县、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初审决定。经初审合格的,由县、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报市影视音像管理处审核。市影视音像管理处应当自接到申请或者县、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审批合格的,方可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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