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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1997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等2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0日)废止

上海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修正)
 (1995年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有线电视的管理,保障有线电视事业的发展,保护有线电视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有线电视,是指单独或者混合利用电缆、光缆、微波的特定频段传送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包括有线电视台、闭路电视、有线电视传输网。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有线电视的设立、建设、运行等活动。
  第四条 (管理原则)
  本市对有线电视实施统一规划、统一行政区域性的传输网络、统一建设的技术标准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主管部门)
  上海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以下简称市广电局)主管本市有线电视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影视音像管理处(以下称市影视音像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有线电视的管理工作。
  县、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协管部门)
  本市规划、房管、公安、物价、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对有线电视实施管理。

第二章 有线电视的基本管理

  第七条 (统一规划)
  本市有线电视的总体规划由市广电局统一制定,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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