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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1998修正)[失效]

  (三)在广播电视台、站专用道路上设障碍物,拦截台、站车辆,损坏路面,堵塞泄水沟涵,在路基两侧各五米范围内挖沙、取土;
  (四)在广播电视发射、收转塔桅拉线地锚十米范围内挖坑开沟;
  (五)攀登广播电视发射、收转、馈电塔桅,转动拉线;
  (六)切断、偷盗、破坏供电、供水、通信线路及设施;
  (七)私自进入技术区围网、围墙或技术房间内;
  (八)偷盗、破坏天线、馈线、地网、地线、拉线或避雷设施。
  第五条 禁止下列危及广播电视节目传送设施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在架空传送线路上乱挂乱接其它线路、广播喇叭及其它收听工具;
  (二)在架空传送线路塔桅(杆)或拉线上拴牲畜,搭晒衣物;
  (三)攀登传送线路塔桅(杆)或摇动拉线、地线;
  (四)在距传送线路塔桅(杆)五米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六条 国家、集体或个人因建设工程需要搬迁、拆除广播电视设拖时,必须事先征求当地广播电视部门的意见,并经上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同意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搬迁、拆除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负担。广播电视部门委托邮电部门代替维护的设备或架在电线杆上的广播线路,由于邮电部门搬迁或迁移电话线路而需要的费用,按照广播电视部门同邮电部门的协议办理;如无协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在距电视、调频发射天线周围五百米范围内建设等于或高于发射体的建筑物或金属构件时,须在筹建定点之前征得当地广播电视部门同意。
  第八条 在微波电路第1菲涅尔区范围以内不许设置影响电波正常传送的障碍物。在微波电路下边或在微波电路收发站天线中心连线两侧各三十米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或金属结构,须在筹建定点之前征得当地广播电视部门同意。
  第九条 城镇规划部门审批与广播电视设施相关的建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须征得当地广播电视部门的同意。
  (一)在广播电视台、站周围五百米范围内建设产生电磁波辐射、释放有毒或腐蚀性气体、烟尘的工程;
  (二)在卫星地面接收站天线辐射中心(包括卫星规位东经66度、87.5度、98度、103度和110度五个点)左右5度夹角区距地面站五百米范围内兴建建筑物或金属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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