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10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11月1日)废止河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修正)
(1989年3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发布
根据1998年1月1日实施的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修正)
第一条 为维护广播电视设拖安全,确保广播电视节目顺利优质播放,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广播电视台、站及省、设区的市、县、乡(镇)广播电视中心台、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有线广播站的下列设施:
(一)广播电视中心台设施,包括编辑、录制、播放、转播(有线和无线)、广播电视节目的技术设备和房屋、供电、空调、采暖、供水、通信、安全等配套设施;
(二)节目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天线场地、机房、供电线路、供电设备、供水设备、通信线路、避雷设施、围墙(网)、专用道路及附属设备;
(三)节目传送设施,包括空中架设或地下埋设的传音电缆、同轴电缆线路、光缆线路、微波站(全部设备及设施)、微波通路、卫星地面站、卫星地面站通路。
第三条 禁止下列危及广播电视中心台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偷盗、破坏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放、存储、转播技术设备及附属设备;
(二)切断、破坏或短路供电电源;
(三)拆除或损坏建筑设施;
(四)损坏、拆除、破坏供水、采暖、空调设备;
(五)在距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放室一百五十米范围内制造没有防范措施的一百分贝以上的噪声。
第四条 禁止下列危及广播电视节目发射设施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在设在山头的电视、调频发射台(包括转播台、差转台,下同)和微波站的地网、地线周围三十米范围内挖土、采石;
(二)在设在山头上的电视、调频发射台和微波站的机房、天线、生活区周围及其馈线、供电线路、通信线路、专用道路两侧各三百米范围内开山放炮,在供水管道两侧一百米内开山放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