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域名申请由各单位各自申报,有关单位配合。域名的命名规则:各县(市、区)为www.县名(汉语拼音).gov.cn,市直各部门不作规定。
第五章 信息安全和保密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在因特网上发布信息,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安部《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国家保密局《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公开的信息资源要符合有关保密规定,按照“谁公布、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有责任把好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信息安全保密关。发布机关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 市信息化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市主页编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及市计算机安全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全市的政府网站实行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第一次在因特网建立网站或挂接主页,须将主页和《九江市单位主页上网申请表》同时报送市政府主页编审委员会,经市政府主页编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二条 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的英文版主页,须报市政府主页编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如单独设立因特网网站,必须将其与内部办公自动化网络和业务网络实行物理隔离。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因特网网站上存贮、处理、传递秘密信息。严禁发布危害国家安全,内容淫秽、反动、迷信等国家禁止传播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如单独设立因特网网站,要慎重对待交互式信息服务、转接服务、链接服务和其他服务。如开设上述服务,要严格监控,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