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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因特网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信息的收集与发布

  第八条 反映九江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社会发展、自然风貌及有关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及办事依据等一切可以公开的信息资源,均应通过公共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上网信息的收集范围应与本地区、本部门管理范围和业务范围相一致,原则上不得超出本地区、本部门管理范围和业务范围收集和发布信息(多家联合发布、授权发布的除外)。
  第十条 上网发布的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应具有完全的采信度。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部门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建立有效的信息收集、审核、存贮、传递、备份、灭失、监控、处理、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对外公开的信息,应当允许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无偿查询或索取。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要建立网上信息的定期或不定期更新制度,转移或删除过时信息,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第十四条 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主页英文版资料必须翻译准确,真实可靠。

第四章 网站建立方式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在因特网上建立网站可采用多种方式:
  1、根据《九江市“政府上网工程”实施方案》精神,按“分头制作,统一发布”原则,由各单位依靠自身的力量或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制作本地区、本单位的主页,然后上传或报送磁盘至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在九江市人民政府因特网中心网站上开辟存贮空间,统一在因特网上发布。
  2、国家机关主页存贮在九江市人民政府因特网中心网站,既可以不单独申请域名,也可以独立申请域名。
  3、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单独设立服务器,申请域名,独立发布。
  4、根据目前现实情况,允许国家机关在当地电讯部门或其他部门采用虚拟服务器、主机托管等方式建立网站。
  第十六条 无论国家机关采用何种方式建立网站,对其发布的信息拥有版权,拥有编辑权,同时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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