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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

  六、除有通信主管部门证明的外,废品回收部门和个体工商业户,一律不得收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交售的通信线路器材。发现有盗卖、变卖通信线路器材的行为或可疑线索,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或通信部门。
  七、通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损坏通信线路及其附属设备和阻断通信的行为,应承担修复线路设备的费用,赔偿阻断通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修复费和赔偿费按邮电部的有关规定计算收取。
  九、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一)发现隐患及时报告或排除险情的;
  (二)协助通信部门抢修通信线路成绩显著的;
  (三)检举揭发和制止破坏通信线路的。
  十、凡违反本规定第一条一至四款的,通信部门应责令停工,限期迁移或拆除危害通信线路安全的物品及建筑物。逾期未迁移或拆除的,由公安机关协同通信部门强制执行。
  凡违反本规定第一条五至六款的,由通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凡违反本规定第三、四两条的,通信部门应责令停工。对不听劝阻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
  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并造成损失的,可给予行政处分或处以罚款。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罚单位和个人,应在接到通知一个月内一次交清全部罚款。逾期不交的,每超过一个月加收原罚款总额的百分之十,直到交清为止。罚款一律上交当地财政。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执行的,由处罚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省邮电管理局对本规定负责解释,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责任,还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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