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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1987年4月21日 冀政[1987]50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通信线路安全畅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通信线路及其附属设备,不得危害通信安全。
  (一)通信线路两侧各三百米范围内,不准进行爆破,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不准倾倒腐蚀性物质。不准在地下电缆两侧各三米范围内挖坑取土和设置能引起电缆腐蚀的建筑物。
  (三)不准在电杆、拉线五米范围内取土,不准在架空线路两侧各二米、地下电缆两侧各一米及天线区域内搭棚建屋。
  (四)在设有电缆标志的水域内,不准抛锚、拖锚、挖沙、炸鱼以及进行其它危害电缆安全的作业。
  (五)不准移动和损坏电杆、拉线、电缆标志、标石、天线、天线馈线杆塔以及无人值守的载波增音站、微波站等。
  (六)不准在电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支架以及其它附属设备上拴牲畜,或搭挂各种线路及其它物件。
  (七)偷盗电杆、电线、电缆、电视通信线路等设备,或利用技术手段盗窃通信机密,均属犯罪行为。
  (八)通信线路遭受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时,各级政府应立即组织力量,协助通信部门尽快抢修。
  二、通信线路建设应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尽量和道路及其它管网同步建设。
  设置电杆和埋设电缆所需土地,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办理。
  三、通信线路一般不得迁改。遇有特殊情况必须迁改时,应向通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在通信线路附近建筑施工,应符合通信部门保护线路隔距的规定。如可能危及通信线路安全,应向通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强电线路的架设、更新,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五、在通信线路附近设置无线电发射天线时,应向通信部门提供干扰计算资料计算结果,双方签订协议,并满足通信传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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