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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审批及管理工作程序

  二十一、获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的互联网站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二十二、申请变更的互联网站应提交如下材料:
  1、主管部门批准该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证明文件;
  2、《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变更申请表》;
  3、变更申请单位,应提交合法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4、变更申请单位法人代表及互联网站负责人,应提交变更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5、变更新闻业务负责人的,应提交其资质证明及个人简历;
  6、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二十三、经国务院新闻办批准后,主管部门对批准变更的互联网站将予以公告。

五、注销

  二十四、获得从事登载新闻资格的互联网站因故停止登载活动的,应由其申请单位自停发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注销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注销其登载新闻资格。
  二十五、申请注销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的互联网站应提交下列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主管部门批准该互联网站登载新闻的证明文件;
  3、《互联网站登载新闻资格注销申请表》;
  4、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二十六、经国务院新闻办批准后,主管机关对互联网站登载新闻资格做出注销,并应自做出注销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申请单位并予以公告。

六、监督与处罚

  二十七、经批准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网站负责人、新闻业务负责人及编辑人员应参加由主管部门组织的网络新闻业务培训。
  二十八、经批准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网站新闻业务负责人应定期参加由主管部门召开的网络新闻业务工作会并接受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
  二十九、主管部门通过电子邮件、来信、来访等形式接受社会各界对获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网站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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