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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审批及管理工作程序

  5、新闻业务负责人资质证明及个人简历;
  6、与省级以上新闻单位签订的转载新闻的协议书;
  7、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九、申请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应符合主管部门的要求。
  十、申请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资料填写错误或与在线提交的申请内容不符的,在十五日内修改并重新报送。
  十一、书面申请材料通过当面递送方式送达。

三、审核及批准

  十二、市级新闻单位新闻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
  十三、市级以下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页,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
  十四、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
  十五、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的业务,应当同上述有关新闻单位签订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报主管部门备案。
  十六、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应当注明新闻来源和日期。
  十七、互联网站链接境外新闻网站,登载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必须另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

四、公告

  十八、主管部门将通过网上工作平台和市属新闻媒体对获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的网站予以公告。
  十九、公告内容包括:
  1、网站名称;
  2、网站域名;
  3、网站地址、联系方法;
  4、其他有关内容。
  二十、对未获得批准的互联网站将由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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