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审批及管理工作程序
(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2000年11月10日)
一、总则
一、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按照北京市情况,制定本程序。
二、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互联网站(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仔细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并按如下程序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网站www.beijing.org.cn为受理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的网上办公平台。
二、申请
四、申请单位在线填写并提交《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表》,未进行在线申请的互联网站,不接受书面申请。
五、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单位在线提交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表》后,开始对其登载新闻资格进行初审。
六、通过初审的申请单位可向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七、新闻网站应提交如下书面申请材料:
1、建立新闻网站申请书;
2、《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表》(一式四份);
3、依法成立网站的证明文件;
4、申请单位合法资格证明复印件(如报刊登记证或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等),加盖本单位公章;
5、新闻业务负责人资质证明及个人简历;
6、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八、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应提交如下材料:
1、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书;
2、《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表》(一式四份);
3、依法成立网站的证明文件;
4、国家有关单位颁发的主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加盖本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