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民办学校通过社会赞助、捐资、投资、合作、贷款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其中社会赞助、捐资款应上交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校舍建设和教学设施的添置,由此形成的校产作为公共教育资产,由该学校使用。
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学生在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升学就业、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税收和乘车优惠、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同类型公办学校及其教师、学生同等的待遇和权益。
民办学校可以面向社会自主招聘教职工。允许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人事档案由当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托管,工龄可连续计算。民办学校引进教师,可直接向委托人事代理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民办学校可参照公办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办法,对聘任的教师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设岗,自主聘任。民办学校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教职工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凡利用非国有资产投资兴办学校的人员,允许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登记当地常住户口。大中专毕业生(包括外地生源的应届毕业生)到民办学校任教,在城市拥有住房的,可在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没有住房的,可在学校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登记为常住集体户口。
四、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可以根据生均培养成本提出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民办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及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按隶属关系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级计划(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成本和接受资助等实际情况审批,报省有关部门备案;民办高校和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省计划(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成本和接受资助等实际情况审批。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省计划(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以上收费均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费用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管理。
五、设置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设置条件包括:必耍的注册资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仪器设备、建成规模,专兼职教职工人数、具备任职资格的校长,以及学校章程等。民办高等学校由省政府制定设置标准并审批。其他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省政府和教育部备案,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及审批,按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