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意见
(皖政办[2002]1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加快实施科教兴皖战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尽快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省人民政府结合我省实际,就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提出以下若干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是加快我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民办教育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认真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办学。要转变观念,只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利于增加教育投入,有利于扩大教育规模,有利于满足社会教育需求多样化和选择性的各种办学形式,都可以大胆试验,积极探索。
二、社会力量办学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依法面向社会举办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办学形式。当前,要明确发展重点,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以各种形式举办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重点发展高中阶段和高中阶段以上的教育,着力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中、高等职业教育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在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均能就近进入公办小学和初中的前提下,可以设立民办小学和初中。积极发展以社区为依托,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幼儿教育。
鼓励多种形式办学。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可以依法独立办学,可以采取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形式办学,可以与政府部门或公办学校联合办学,可以按《
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与境外企业界人土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科研院所投资办学。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选择少数公办学校进行“公办民助”或“国有民办”改制试验,但不允许一校两制。
三、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领导,将其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调控,结合布局结构调整,统筹兼顾,优化配置,防止盲目建设和资源浪费。民办学校校舍建设用地,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办理,并减免相关规费。各级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民办学校一定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