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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0年8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经营性网站的备案登记管理,根据《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315”网站(http://www.hd315.gov.cn)为网站备案登记在线工作平台,并办理有关备案登记的具体事项。
  第三条 《暂行办法》四条中所称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包括:
  (一)利用网站进行网上交易的;
  (二)利用网站为他人网上交易提供交易平台或其他服务的;
  (三)利用网站发布广告或商业信息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二章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事项

  第四条 网站所有者基本情况一项,网站所有者应当根据所拥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资质证明填写。
  第五条 网站所有者在网站基本情况一项应当如实填写以下内容:网站名称、网站的域名、网站的IP地址、网站管理负责人、ISP提供商、网站服务器所在地地址、网站联系办法等。

第三章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的申请

  第六条 网站所有者为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的申请人。申请人申请网站名称备案或办理其他有关事宜时可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邮寄申请;
  (二)当面申请。
  第七条 采取当面申请方式的,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人的委托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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