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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通告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擅自转让《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的;
  (三)不正确安装电子标识且拒绝改正或擅自改动电子标识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年度检验的;
  (五)利用备案登记网站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条 本办法颁布前已经设立但未办理网站备案登记的网站,应当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备案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备案登记。逾期仍不办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将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予以查处。
  第三十一条 网站所有者仿冒电子标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经办理网上经营行为备案登记的网站应当根据“红盾315”网站的有关规定补办相应的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000年三月二十八日发布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通知》和二000年五月十八日发布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的补充通告》同时废止。

附: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经营性网站的备案登记管理,根据《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315”网站(http://www.hd315.gov.cn)为网站备案登记在线工作平台,并办理有关备案登记的具体事项。
  第三条 《暂行办法》四条中所称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包括:
  (一)利用网站进行网上交易的;
  (二)利用网站为他人网上交易提供交易平台或其他服务的;
  (三)利用网站发布广告或商业信息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二章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事项

  第四条 网站所有者基本情况一项,网站所有者应当根据所拥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资质证明填写。
  第五条 网站所有者在网站基本情况一项应当如实填写以下内容:网站名称、网站的域名、网站的IP地址、网站管理负责人、ISP提供商、网站服务器所在地地址、网站联系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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