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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通告

  第二条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315”网站(http://www.hd315.gov.cn)负责发布网站名称注册情况并具体办理网站名称注册的有关事项。

第二章 注册网站名称的构成

  第三条 《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一)属于《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须提交各自机构合法成立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二)属于《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须提交《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驰名商标所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驰名商标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其他网站所有者申请注册的网站名称含有《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内容的,除提交本条(一)、(二)项所列文件外,还应提交权利人出具的名称使用授权书。

第三章 注册网站名称的申请

  第四条 网站所有者申请对其所拥有的多个网站申请注册网站名称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
  第五条 网站所有者为备案登记的申请人。申请人申请网站名称注册时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邮寄申请;
  (二)当面申请。
  第六条 采取当面申请方式的,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人的委托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第七条 申请人的名称应与其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相一致。
  第八条 《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包括:
  (一)《注册网站名称申请书》;
  (二)申请人合法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其他对所提供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
  (四)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第四章 注册网站名称的审查和核准

  第九条 注册主管机关应自申请人报送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开始对注册网站名称进行审查与核准。
  第十条 注册主管机关对申请注册名称初步审定后,在“红盾315”网站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
  (一)申请注册的网站名称;
  (二)该网站的域名;
  (三)网站所有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法;
  (四)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公告期间,异议人依据《暂行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向注册主管机关书面提出书面异议的,注册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异议申请书副本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注册主管机关提交答辩书。
  注册主管机关对异议理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注册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答辩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异议人,并移送注册网站名称评审委员会裁决。
  申请人未按期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异议裁决程序的进行。
  第十三条 注册网站名称评审委员会应当于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注册网站名称异议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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