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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通告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
 《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经营性
 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通告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0年8月15日)


  为了规范网站备案登记工作,规范网站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网站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授权,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

附:        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站名称注册登记秩序,保护网站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站名称注册实施全国统一注册,网站所有者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对全国注册网站名称进行统一注册试点的主管机关(简称注册主管机关),对网站名称实施注册登记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网站所有者是指网站域名的所有者,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本办法所称注册网站名称是指网站所有者通过网站名称注册程序,领取《网站名称注册证书》后所获得的网站名称。
  本办法所称注册网站名称申请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合法组织以及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个人。
  本办法所称网站运营是指注册主管机关能够通过申请人提供的域名查找到标有注册网站名称的该网站主页。
  第五条 网站所有者应当申请对其网站名称注册。
  第六条 每个网站最多可以申请三个注册网站名称。
  第七条 网站所有者对其所注册网站名称享有专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其所拥有的网站上使用与他人注册网站名称相同的名称。
  第八条 注册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经注册登记的不适宜的注册网站名称。
  对于已经注册登记的不适宜的注册网站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注册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第二章 注册网站名称的构成

  第九条 注册网站可由汉字、英文字母、数字或其组合构成。
  第十条 注册网站名称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使公众误解的;
  (三)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具有特殊意义的不宜使用的名称。
  第十一条 注册网站名称含有以下内容的,需向注册主管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一)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
  (二)国际组织名称;
  (三)驰名商标的文字部分;
  (四)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

第三章 注册网站名称的申请

  第十二条 注册网站名称的申请人应当在线填写并提交网站名称注册申请。完成在线提交申请程序后,申请人应于三十日内以邮寄或当面递交等方式向注册主管机关提交相应的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不能如期提交的,视同其撤回申请,申请人应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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