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21号)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已经2002年1月10日省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 陆浩
二00二年二月十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营造法制统一、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我省制定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2002年1月10日省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其中主要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或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部分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现将本次废止的71件政府规章目录公布如下:
序号:1
规章名称:甘肃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计委、省水利局《关于加强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
发布文号:
甘革发〔1979〕13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序号:2
规章名称:甘肃省革命委员会关于河西地区人民公社开荒管理工作的规定
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16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序号:3
规章名称:甘肃省社队企业收缴管理费试行规定
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58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序号:4
规章名称:甘肃省革命委员会批转关于试行从工商利润中提取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70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序号:5
规章名称: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试行条例
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122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序号:6
规章名称:甘肃省防汛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1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