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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保税区管理条例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8号)


  《广东省保税区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02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9月2日

             广东省保税区管理条例
  (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日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扩大国际贸易,规范和促进保税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国际自由贸易区通行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监管的综合性对外开放的特定经济区域。
  第三条 保税区主要发展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加工贸易、仓储物流、高科技和技术先进工业,相应发展货物运输、商品展示和销售以及金融等业务。
  第四条 投资者在保税区内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保护。
  保税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全省保税区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保税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调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保税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对保税区的行政、经济事务实行统一管理。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七条 保税区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和公布保税区行政管理规定;
  (二)编制保税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投资者在保税区的投资项目;
  (四)保税区土地的开发和建设,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发证等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保税区基建工程的报建审核、发证、招标投标监督、工程质量监督及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等方面的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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