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积极落实有关粮油税费优惠政策,切实减轻改制企业负担。各级财税部门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要求,把国有粮食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企业在改制和产权转让过程中所需办理的工商、税务变更登记以及土地、房产、水电、交通工具、通讯设施过户等相关手续时,除证照工本费外,其它行政性收费一律予以免缴。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中需交付的审核、评估、验资、咨询、登记、鉴证等费用,属政府部门收取的,只收工本费;属中介机构收取的,按国家规定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收费,困难企业可在此幅度内减、缓、免。同时要简化手续。
(十七)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对省政府确定的保护价粮食,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按保护价及时发放收购贷款,保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的资金需要;对非保护价粮食,实行非信用贷款方式,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发放粮食收购贷款。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和组织形式创新,对企业在改革改制过程中,通过重组、兼并组成的独资或控股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经省政府批准的,农业发展银行给予开户和贷款;在做好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的前提下,支持粮食购销企业开展委托加工试点。切实改进金融服务,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方式。为缓解当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纳库严重不足的困难,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有关贷款办法的规定,继续安排必要的简易建仓贷款。
(十八)各级劳动动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做好社会保险接续、再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等工作,努力促进下岗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
(十九)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职能,做好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创造条件。要进一步管好粮食市场,促进搞活粮食流通,严厉打击违法收购活动和各种违法违规交易,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使合法购销活动得到保护。
(二十)各地要按照粮食企业的特点,积极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新机制,建立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培养、选拔、管理、考核、监督的办法,把组织考核推荐和引入市场机制、公开向社会招聘结合起来。采取多种形式,建章立制,搞好教育培训,加强廉政建设,努力培育一批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经营管理者和职工队伍,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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