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积极稳妥地推行国有粮食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大力支持职工安置工作
(十二)比照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1〕32号)的有关规定,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富余人员分流。
1.内部退养。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各地可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的范围内确定具体年限)的职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同意,可以实行内部退养。职工内部退养期间,应由职工所在企业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一次性发放),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待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2.“协保”分流。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定协议、不符合内退条件的1956年6月30日前出生的男性和1961年6月30日前出生的女性下岗职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用人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签定“协保”协议,“协保”期限为签约的下岗职工现有年龄至法定退休日止。“协保”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的交纳按照赣府发〔2001〕32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3.解除关系。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首先要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补偿金的具体标准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当地政府确定。同时要结清企业与职工相互间的历史拖欠,如企业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社会保险费等和职工欠企业的借款、欠物折款等,特别是要交清解除劳动关系前企业应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对确因困难不能一次缴足拖欠全部养老和医疗等保险费用的企业,可先缴足当年费用,其余所欠费用可通过签订有期限的补缴协议,以后分期补缴。 4.除以上几种方式外,各地还可根据当地实际,在不违背国家政策、与职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分流。 (十三)千方百计筹措富余职工安置资金,切实落实职工社会保障。
1.国有粮食企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发展多种经营,多渠道安置富余职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企业安置富余职工,采取多种措施,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扩大就业渠道,促进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
2.广辟资金来源渠道,确保职工社会保险费足额缴纳和经济补偿金及时足额兑付。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从多方面筹措资金:一是企业产权转让收入;二是土地出让收入;三是从财政粮食专项基金中安排一部分;四是抵押贷款;五是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仍然不足的,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财力状况给予适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