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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全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推进企业战略性改组,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四)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战略性改组,调整企业的布局和结构。各地要结合乡(镇)机构改革撤乡并镇,撤并一部分粮食购销企业;对一些范围大、乡镇数量较多、粮食商品量分布不均的县(市、区),可按照几个乡(镇)设立一个公司的要求设立若干个购销公司;对乡(镇)粮食商品量均较大,经营量也较为平均的县(市、区),可以乡(镇)为单位设立粮食购销公司;对规模较小和不宜作为一级法人的小型购销企业,可以作为购销公司的报账单位;对一些地处偏僻、粮食购销业务量不大的山区、边远地区等网点分散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兼并、租赁和拍卖;对省内销区不承担中央和地方储备粮食业务,同时在粮食流通中没有竞争力,不能很好发挥骨干作用的粮食购销企业,可以退出国有粮食企业行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撤并、兼并、租赁和拍卖等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在落实应交税款和银行债权的前提下进行,防止国家税款和信贷资金的流失。  
  (五)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与粮食加工等企业和科研院所的经济联合,组成生产、收购、加工和销售一体化的经济实体,开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并实施品牌战略,创造国内、国际知名品牌产品,提高市场竞争力。要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一批有基础、有前景的国有粮食企业,发展成产业化的龙头企业,发展成为产业化的龙头企业,通过签订经济合同,发展订单农业,与农民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充分发挥为农民服务、引导粮食生产和搞活粮食流通的积极作用。  
  (六)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实施股份制改造,实现粮食购销企业公有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结合。条件具备的地区可以吸收社会资本参股,组建成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由多个国有粮食企业组成有限责任公司;或实行企业职工劳动联合和资金联合相结合的股份合作制。只要有利于增强购销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企业的组织运行形式可以多样化。
  在实施股份制改造的同时,要掌握和扶持一批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继续发挥它们搞活粮食流通,为农民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各设区市中心城市要通过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形式,掌握必要的一部分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和连锁零售企业,确保城镇粮食的供应及质量。  
  (七)其他国有粮食企业要加快改革步伐,大胆借鉴非公有制经济运行形式,积极探索改革之路。对条件较好、有竞争优势的骨干企业要通过改制、改组,做大做强,形成产业化的龙头企业。对小型企业,采取租赁、出售、拍卖、国有民营、依法破产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粮食非购销企业改组、改造、租赁、拍卖和破产过程中,要妥善安置好职工,认真落实好应交税款和银行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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