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
范围内市属工业企业搬迁的若干意见
(杭政办[2002]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推进我市“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的发展战略,加快工业布局调整,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促进企业的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内列入杭州市搬迁计划的市属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搬迁改造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的搬迁项目应遵循城市总体规划,与全市工业布局调整相结合,与工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绝不能造成污染转移或二次污染。
二、企业必须认真制订搬迁改造方案,做好搬迁费用的预算。在制定搬迁改造方案时,还必须同时制定技术改造和产品结构调整方案,通过搬迁推进企业技术创新,提高企业产品档次,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三、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环保的要求,搬迁项目主要在江东、临平工业园区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市区的其他相关园区(以下简称“相关园区”)内实施,以加快园区建设,发挥集聚效应。凡企业搬迁未进入相关园区、企业搬迁后土地未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的,不享受本意见相关政策。不符合进上述园区条件而迁入市属县(市)的,经市政府批准同意,也可享受本政策。
四、为推进企业实施搬迁改造,建立杭州市工业企业搬迁启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市政府收回搬迁企业土地的招标拍卖所得中的土地级差地租和财政安排转入的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搬迁成本不足的补助和搬迁计划期内的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企业土地招标拍卖所得的45%,首先归还改制企业已进总资产的土地开发费;如企业土地已办理出让,则还应归还已交纳的出让金;扣除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成本,多余部分作为企业的搬迁成本,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直接支付给企业。
土地招标拍卖所得的45%不足以解决企业搬迁成本的,其不足部分,经批准可在土地招标拍卖成交价的级差地租中列支,仍不足的,经市政府同意,在专项资金中安排补助。
六、为支持企业搬迁,市规划部门对企业原址一般按商住用地予以规划,并保证一定的土地出让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