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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发布日期:2007年7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6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杭政办[2002]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实现我市“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的战略目标,培育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通过上市做优、做大、做强,成为带动我市经济发展、参与国际竞争的龙头和骨干力量,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股份公司组建工作,选择确定一批企业作为上市培育对象
  (一)积极鼓励企业组建股份公司予以培育上市。为促进企业上市,引导其通过证券市场实现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和企业制度的创新,凡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要积极鼓励其组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对有条件上市的企业,都要积极予以培育。
  (二)企业列为上市培育对象的基本条件:
  1、所有者权益在3000万元以上;
  2、企业属于高科技企业或产品具有较高科技含量,企业属国内或省内行业龙头企业;
  3、企业销售收入及实现利润在近三年稳定增长;
  4、企业发展前景看好,具有高成长性;
  5、企业经营者群体素质较高,具有开拓创新精神;
  6、企业有在近二、三年内上市的设想和计划安排。
  (三)企业上市培育对象的申报程序。由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同意后报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上市办),由市上市办负责牵头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提交市企业上市领导小组确认。被确认为培育对象的企业,可享受培育企业上市的扶持政策。
  (四)列为上市培育对象的企业要做的工作:
  1、制订好上市工作的初步计划,并确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2、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要抓紧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的组建工作;已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互相监督制约的制衡机制。
  3、选择好具有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认真参加为期一年的上市辅导。
  4、选择好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企业上市做好基础工作。企业申请上市辅导、辅导验收,以及向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交易机构提交的上市申请等有关文件材料,要及时报送市上市办备案。
  二、培育企业上市的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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