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家畜禁用药物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1月2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1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81号)
《杭州市家畜违禁药物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茅临生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家畜违禁药物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家畜及其产品的食用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
兽药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
浙江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对家畜及其产品在生产、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依法设立的违禁药物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监测机构)具体负责对家畜及其产品中使用违禁药物的监测工作。
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贸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禁药物,是指国家公布的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性激素、蛋白同化激素、精神药品、各种抗生素滤渣等药物、物质或产品中含有的上述药物、物质。
第五条 医药、兽药企业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
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其他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使用违禁药物;严禁医药、兽药企业向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和家畜生产经营者销售违禁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