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21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日)修改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82号)
《杭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茅临生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源单位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向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生产和提供热 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的热能从事城市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运营、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杭州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热应当坚持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和改造效率低、污染大的分散锅炉供热,实行统一规划,行业管理,多家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城市供热规划应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