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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通知

  1.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坚决取消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大幅度减轻农民税费负担,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产品竞争力,给农民更多实惠。要视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情况,继续采取措施,确保农民负担减轻。
  2.实行合理负担。从我省区域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不平衡的实际出发,农村税费改革后的资金缺口,由各级财政合理负担;村级公益事业,由村民合理负担。
  3.配套改革,整体推进。农村税费改革与转变政府职能、精简乡镇机构、减少村干部补贴人数、改革农村教育管理体制、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和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配套进行,同步推进。
  4.统筹兼顾,平稳过渡。在不折不扣落实减轻农民税费负担各项政策的前提下,各级财政实行转移支付,统筹安排经费,确保乡镇政权和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等各项社会事业的必要投入。
  三、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从今年开始,用两年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完成以“减调改稳、合理负担、转移支付、配套进行”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税费改革(上虞市继续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执行)。
  (一)减调改稳。
  1.减轻农民负担,实行三个“取消”:
  (1)取消乡统筹费等面向农民征收的政府性收费和集资。从2002年7月1日起,取消各种政策外的收费和农村教育集资;逐步取消乡统筹费:25个欠发达市县和4个海岛市县的乡统筹费从2002年7月1日起全部取消,其他市县的乡统筹费2002年减少三分之一,从2003年起全部取消。
  (2)取消屠宰税。从2002年7月1日起,全省取消屠宰税。
  (3)取消农村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为了减轻农民的劳务负担,防止强行以资代劳,分2年时间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2002年每个农村劳动力不超过8个工,2003年不超过4个工,从2004年1月1日起全部取消。
  2.调整农业特产税。为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发展效益农业,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只征收农业税,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
  3.改革和规范村提留。为了发展村内公益事业,平衡农村不同从业人员的负担水平,村级开支通过向全体村民合理收取一定的村公益事业资金解决,按村民认可的办法确定,征收标准不超过现行村提留负担的数额。
  4.稳定农业税。为了进一步减轻种田农民负担,农业税继续按现有的负担水平和征收管理办法执行,稳定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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