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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通知
 (浙委[2002]4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的要求,我省在上虞市开展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在富阳市,北仑区、乐清市、龙游县、定海区进行了模拟运转,取得了初步成效,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拥护。为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经国务院批准,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意义
  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农业发展新阶段为加强农业基础、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而实行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积极稳妥地搞好这项改革,有利于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治理农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充分发挥我省农业的比较优势,发展效益农业,降低生产成本,增强农业竞争力;有利于把基层干部从收款催款中解脱出来,促进农村基层政府转变职能,精简机构,改进工作作风,改善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有利于改革农村现行的收支管理体制,理顺分配关系,加快建立公共财政,保证农村基层政权正常运转,促进农村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切实搞好这项工作,努力实现“负担减轻农民满意、作风转变群众高兴、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目标。
  二、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央有关指示精神,从我省农村实际出发,按照对农民群众“多予、少取、放活”的要求,改革和规范农村税费制度,取消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减轻农民税费负担,发展效益农业,增加农民收入,转变干部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促进农村的稳定和基层政权的巩固。努力做到三个“确保”:确保改革后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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