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据分工对全省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督导评估;
(五)参与教育先进单位的评审和表彰,对被督导学校主要负责人的奖惩、任免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六)对全省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建议;
(七)对教育督导的结果和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八)对下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
(九)培训督学及相关人员,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
(十)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贯彻执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情况实施督导;
(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实施督导;
(四)依据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管辖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督导评估;
(五)参与教育先进单位的评审和表彰,对被督导学校主要负责人的奖惩、任免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六)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七)对教育督导的结果和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八)组织督学进修,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
(九)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职责和任务配备教育督导人员。教育督导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督学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设督学,履行教育督导工作职责。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特约督学。
专职督学的任免按照有关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兼职督学和特约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从国家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聘任。兼职和特约督学每届任期3年,具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
经任命和聘任的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聘)书,并建立督学资格制度、定期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十条 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